在
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倘若未成年子女有相关权利,有权要求其父母中的任意一位提高
未成年人的
抚养费用。
此外,针对有关抚养费的各项协议和
司法判决,并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特定时刻向他们的父母其中任意一方请求提供超过既
定金额的合理支持。
具体而言,当以下各种情形发生时,未成年子女可有权要求负担
抚养责任的家长适度地增加抚养支出:
首先,随着物价的变动,原来设定好的抚养金额无法满足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需求;
其次,假如未成年人面临升学的问题,所需的实际抚养成本将会超出原先约定或判决的抚养费用额度;
再次,若为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着想,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无法承担所有的医疗支出;
最后,如有支付抚养费责任的一方经济状况明显改善,以至于子女的生活水平相对较差等情况,都可能导致抚养第一顺序
责任人要求增加抚养支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