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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仍需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于属于夫妇双方共同存在过的债务问题,理应由两人共同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妇在离婚之时,其共同债务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共同清偿。
而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则主要是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从前一方在结婚之前因为购入财产而产生的债务
其次则是当夫妇为了平均支配生活所需,以家庭共同财富承担的债务;
再次是以整个家庭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参与了其中的某项活动,其所获得的盈利应惠及家用或是与共同生活的另一半共享;
此外还有因治疗疾病而引发的债务;
另一类则是由于抚育子女和赡养长辈负有的责任所带来的债务;
当然还包括为支付夫妇中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与培训费用而背负的债务;
另一种类型则是缺乏确凿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务状况的,但其支出被视为合理的社会交往费用的债务;
最後还有当夫妇协商并签订协议,公开承认的债务。
以上诸条细则,都应当被视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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