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期间,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符合上述司法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一种
取保候审条件情况下,其有权依法决定采纳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具体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予以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