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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必须认罪吗

在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力之后,并不代表就必须要认罪了。此项措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犯罪者和被告人们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处理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允许这些人在特定时间内不必遭受牢狱之灾,但同时也需要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事,例如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等地。而所谓的“认罪”,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们承认自己曾经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与惩罚。然而,是否选择认罪,这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们的个人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力之后,就必须要认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在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力之后,必须要认罪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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