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力之后,并不代表就必须要认罪了。此项措施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
犯罪者和被告人们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
处理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允许这些人在特定时间内不必遭受牢狱之灾,但同时也需要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行事,例如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等地。而所谓的“认罪”,则是指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们承认自己曾经实施过
违法犯罪行为,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与惩罚。然而,是否选择认罪,这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们的个人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力之后,就必须要认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在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力之后,必须要认罪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