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境取保候审的申请与执行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操作。当涉案
当事人因越境行为
触犯法律而被追究
刑事责任时,如其符合此条款中所描述的
取保候审条件,例如预期被判处的刑期较轻、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等等,他们便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在收到申请后,公安机关会依据案情的实际状况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且负责执行相关程序。若获准许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将会对被取保候审者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他们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指定区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