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可能被判
处罚金、
拘役或各自适用
强制执行令以及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通过采取此类措施不会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定的人身自由保护措施。同时,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或者因为
羁押期限已截止,但仍有未完成的案件待处理且需要采取相应的
保释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也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因此,现行
法规框架下,我们承认并承认了取保候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