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之规定,在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的取保候审阶段,案件的侦查、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不应出现任何中断或延缓的情形。此项
法规意味着,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避免
拘留而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批准,侦查部门仍有权继续进行相关调查工作,且一旦发现新的
证据线索或者案情有变,他们亦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重新实施
逮捕。因此,只要遵循合法的程序和条件,
取保候审期间依然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追捕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