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涉毒者能否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需结合相关实际状况进行全面权衡与评断。若涉毒者
涉嫌犯罪行为面临着可能被勒令
管制、监禁人身自由或单独执行
减轻处罚等形式的惩罚,同时在对其采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不会引发其他社会危难,则可以考虑予以取保候审。反之,倘若涉毒者涉嫌的
犯罪行为可能导致
量刑达到
有期徒刑以上标准,但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仍可依法取保候审。另外,若涉毒者身患严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或处于孕期或哺乳阶段,且实施取保候审之后同样不对社会秩序造成隐患,皆可依法取保候审。最后,若涉毒者在
羁押期间已达到法定限度,然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采取取保候审举措时,亦应予以许可。故而,涉毒者能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必须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各类情形进行深入推敲与客观评估。只要涉毒者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且在实施
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便可依法取保候审。反之,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之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