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如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执行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亦或者是在情节相对严重,可能面临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方式,预计其不会实施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情况下,
缉私部门有权对涉嫌
违法者进行
羁押并等待审判。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论上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要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据实际案情作出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