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取保候审之申请应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之中任选其一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准。以上各机构在经过审议后,若判定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该条款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之一,便可依法作出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之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