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当个人确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违法犯罪活动时,仍主动向对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撑服务,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行为,且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并处以
罚金或单
处罚金。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则该单位需承担罚金
刑责,同时对单位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亦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惩处。若同一行为还触犯了其他法律
法规所认定的
犯罪行为,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