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我国法律机构——即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对可能
涉嫌犯罪的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处理措施。假设
交通肇事方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话,例如可能会被判定为
轻罪、身患重病、日常生活无法自主完成、正值孕期或是正在哺乳期的女性以及在
拘押期已满的前提下,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等等,那么他们就有资格
申请取保候审。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