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传唤阶段,由于涉案人员尚未正式
逮捕或
拘留,可能无法完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所规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但是,如果涉案人员在传唤阶段已经受到
限制人身自由等
强制措施,诸如拘留或是逮捕等,并且满足该条款所列出的一项或多项情形,他们便有机会提出取保候审请求。举例来说,若涉案人员已身陷囹圄,且可能会面临
管制、
拘役或并
处罚金等轻型
刑事处罚;亦或者可能会遭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适用取保候审不会引发危险社会安全的风险;又或者其身体状况较差、生活难以自理;或者是正孕育胎儿或哺乳婴幼儿而适用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又或者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仍待处理,有必要通过取保候审进行等待,这些都是他们可以
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因此,能否在传唤阶段获得取保候审,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只要符合上述列举的任一情形,就有可能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