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孕妇在
司法程序中是有权利申请实施取保候审的,这也就意味着她们无需直接承受
刑事拘留的结果。实际上,取保候审是一项非监禁性质的司法措施,它主要适用于那些在社会危害方面无明显倾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如果怀孕妇女具备
申请取保候审的相应资格,比如可能造成的
刑罚相对较轻,或者怀孕的事实并未显著加剧其社会危险性,那么她们就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进而避免遭受刑事拘留的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