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针对那些涉嫌犯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轻微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
其次是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重罪,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产生威胁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再者是针对那些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及哺乳期内幼儿的母亲;此外,对于那些已进检察院
侦查阶段、仍未能结案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也可适用此项制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口供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而应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实际情况是否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来进行判断。若口供内容显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则其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若口供内容显示其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其可能无法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因此,虽然口供在
申请取保候审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
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的其他相关
证据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