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拘留与能否
申请取保候审并无必然联系。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指控
涉嫌犯罪的人员是否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需结合其具体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状况来进行评估。换句话说,若嫌犯或被告符合此
法规中所列举的某些条件,例如其可能面临的刑期、身体状况、孕期或哺乳期等因素,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那么他们便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然而,拘留仅仅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手段,是否应当采取拘留措施,以及在拘留之后是否能够申请取保候审,都必须根据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考量。因此,即使某人已经
被拘留,也未必就意味着他/她能够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