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部分类型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将无法获得取保候审制度的关爱与保护:
首先,若被告可能被判定为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
轻罪,然而此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此类情况下是否可以
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若被告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惩罚,并且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风险,那么他们通常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再者,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被告人来说,如果取保候审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潜在威胁,那么她们也很难得到取保候审的机会;
最后,当
羁押期限即将期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时,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是同样地,此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总的来说,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情况主要包括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法律条款中没有明确提及的其他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