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可超过十二个月。这就代表着,一旦由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
涉嫌犯罪的人或被告人启动了
取保候审程序,其最长的
执行期限不能超出这个时间限制。倘若在此期间,调查、
起诉以及审理等环节均未出现停滞不前的状况,且未查明存在不应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到达法定的上限,那么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之人及相关单位发送通知。据此,取保候审的最终结论将于十二个月之内产生,除非因特殊原因导致期限得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