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是针对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其次则是对于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不会诱发重大社会危害性的这部分人群。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律条文并没有明文指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而从其精神主旨来看,若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属于无罪之人,依照理论推演,他们将无法被判以任何形式的刑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并不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然而,如果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具备了上述其他条件,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轻微并且不会引发重大社会危害性,那么他们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因此,对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若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那么他们便不应被批准取保候审;反之,若他们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他们就有资格
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