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均享有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然而,最终是否得以准许取保候审则须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裁定,具体应取决于是否满足以上条款中所载明的各项条件。若符合此类条件,犯罪嫌疑人均可据此向上述对应机构提请申请,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