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制制度,夫妇双方共同承担的
债务应主要体现于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花费。
这类
共同债务通常源于维护共同家庭生活的必要支出,或者由于对共有财务进行管理、利用、收益及处置等行为而导致。
在判断某种债务是否能界定为共同债务时,主要着眼点并不在于其发生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这一时间维度上,更为关键的因素乃是该债务是否因实质性地服务于共同生活的宗旨。
对于那些与夫妇的日常生活并无直接关联的
个人债务而言,仅可由相关
债权人以借贷人为唯一
借款人,并可凭藉其
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