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会对
债权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情况下,
债务人有权提前履行其应承担的
债务责任。
由于此类提前履行可能会导致债权人额外的成本支出,因此由债务人全权承担相应的经济重负。
同样地,债权人也拥有在特定时间节点前拒绝接受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权利,这是因为他们在此种情况下享受到的期限利益是不可侵犯的。
然而,如果提前履行债务并非对债权人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话,那么债权人便无权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偿付请求。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