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须共同负责偿还所有欠下的
债务。
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由夫妇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的债务,理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负担之债务。
而若夫妻一方所欠之债务确实是为了维持家庭的日常运营,那么它也应归类为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
对于这类夫妻共有负债,夫妻二人均须承担起共同偿还的义务。
然而,对于夫妻一方在
结婚前所欠下的债务,以及根据协议约定应由其本人独立偿还的债务,以及那些毫无限制的非必要支出等属于夫妇一方的
个人债务而言,无需夫妻双方共同承受。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