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之前购置的房产在婚后进行出售时,通常情况下所获得的
购房款不被视为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而继续保留为原所有权人的个人资产。
然而,如果上述房产在登记时列明了夫妻双发的姓名,那么便会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不动产,在此种情形下,售出该房产所获取的收益即成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