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之
婚前财产在特定前提之下允许用以清抵共同债权。
夫妻间所负
共同债务必须由共同所有财产予以偿付,然而若共同拥有之财产不足以顺利偿还
债务,夫妻双方应对此共同债务负有不可或缺的连带清偿责任。
此种
连带责任并非限于固定范围之内,而是具有无限制性质,并不受制于
夫妻共同财产之总和。
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满足账务需求之时,配偶一方之
婚前个人财产亦须参与到偿还共同债务之中。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