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服刑人员而言,提前获得释放即为
假释;
若在服刑期间有突出表现并被认可,便可提出假释申请,待审批通过之后即可提前结束牢狱生活。
假释,这是一种针对已执行一定刑期的罪犯附加条件而实施的提前释放
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
重犯来说,他们需要完成执行其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对于那些被判定无期
徒刑的罪犯,则至少要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方可考虑假释。
只要这些
犯罪分子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规定,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表现出诚恳认罪的态度和决心,并且被证明已经消除重新犯罪的风险,就具备了
申请假释的资格。
然而,为了适应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特别许可,有可能在上述执行刑期的基础上做出适当调整。
《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