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贪污罪系指
国家公职人员运用其所担任职务上的权力优势,经由暗箱操作、私自侵吞、
窃取、骗取等诸多手段,
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严重
违法犯罪行为。然而,仅凭这条法律条款并不能立即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展开深入剖析。举个例子来说,我们需要审慎评估涉案人员的身份是否符合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定定义,其行为是否充分利用了职务上的权力优势,被侵占的财产是否属于公共或者国有资产,以及该行为是否满足贪污罪的其他构成要素。若涉案人员的确借助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公共或国有财产,且同时满足贪污罪的其他构成要素,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反之,则不构成贪污罪。因此,对具体事件的法律分析必须紧密围绕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
证据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