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类案件的法定审判周期限定为两个月内做出裁决,且至多不能超出三个月的期限。但是,对那些可能涉及
死刑判决或附带有
民事诉讼的重大案件,或者是存在特异情况的特殊案件,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授意批准予以延期三个月办结。倘若有特别情形而需要进一步延长的话,则必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当人民法院发生法律
管辖变更之时,相应的
审理期限应自新受案的人民法院接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另外,若遇到人民检察院补充提交
证据材料的相关案件,待
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应从头开始计算新的审理期限。
贪污犯罪属于典型的公诉类案件,其审理期限理应严格遵守以上所述的法律规定。因此,从
逮捕到最终判决的整个过程中,具体的时间跨度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案件的复杂性、证据的搜集难度、是否需要补充侦查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但总体而言,都不应该超越上述规定的审理期限。如果案件相对较为简单,并且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那么理论上来说,在两个月之内就有可能完成宣判;然而,如果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存在特殊情况,那么审理期限可能会被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