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时限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月之久。尽管此项
法规并未指名道姓地指出在执行取保候审之后何时将展开庭审活动,然而却有明确规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对于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理过程不得出现任何中断现象。因此,当取保候审的时限宣告结束之际,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且要持续推进案件的审理流程。至于开庭日期的确定则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具体复杂程度,遍及到侦查、起诉、庭审筹备等等诸多环节的进展状况。一般而言,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审理进度来妥善安排开庭日期,但是具体的
开庭时间却无法从上述法律条款中直接推导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