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倘若有任何人员采取堵塞大门或道路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而未曾给社会带来严重损害,那么将给予
警告或者最低为人民币两百元的罚款惩罚;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将处以五天至十天的
拘留,同时还可以附加罚款五百元以下的
处罚。若是聚集众多人进行类似行为,那么对于首要分子而言,将可能面临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并可以同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针对堵门堵路这一行为,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程度,可以分别处以五天至十天、甚至是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