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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法院会通知家属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决定进行法庭审理之日起,须在十日前确定审判小组的构成人员,同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递交检察院递交的诉状副本。自开庭前,审判成员有责任召集各方当事人(含法定代理人和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就回避事宜、出庭证人名单以及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倾听各方意见。在确定开庭日期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具体时间与地点告知检察院,并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及通知书最晚应在开庭前三天送达。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前三天预先公布案件名称、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上所有活动均需详细记录在案,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字确认。据此,若故意伤害罪案件被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法院应及时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关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人已成年,法院通常无需通知其亲属,除非该亲属为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而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法院则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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