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之所需缴纳之
保证金数额,应由相关司法机构在充分考虑保障
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被取保候审者所面临的社会风险、具体案件的性质、
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
刑事处罚及被取保候审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因此,对于涉及交通事故导致
人员伤亡的案件,其取保候审所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应由具体案件的司法机构根据上述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作出决定,而非简单地给出一个固定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
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