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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帮信罪开庭会通知受害人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决策启动庭审之后,应当紧锣密鼓地确立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同时需尽快地向被告人以及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发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书副本,该操作应至少在正式庭审前十天完成。在正式庭审之前,审判人员应当集合所有相关方,包括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对诸如回避、出庭作证人员清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重要事项进行深入探讨,倾听各方的观点与看法。在确立了开庭日期之后,各级人民法院亦应对开庭的具体时间与地点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检察院,并分别传唤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要求上述人员的证件以及委托书应当至少在正式庭审前三天到达指定地点。倘若案件涉及到公开审判的事宜,各级人民法院则须在正式庭审前三天提前公告案情概述、被告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所有上述活动的流程及结果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共同签字确认。根据此项规定,虽然开庭通知应当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通知受害人。因此,是否通知受害人参加庭审,主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决定。若受害人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那么他们理应收到开庭通知;反之,若受害人并非案件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除非法院认为有必要通知他们,否则他们可能无法收到开庭通知。总而言之,是否通知受害人参加庭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决定来做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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