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公安机关若要对某名
被拘留者实施
逮捕,必须在这名被拘留者进入
拘留场所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启动审讯程序。换句话说,只要这名被拘留者已被送入了看守所,他/她就应该在规定的时限内受到公安机关的提审。之所以有这样的严格要求,目的就在于确保被拘留者的各项法定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使他们能够适时地得知自己被
拘押的具体缘由。倘若在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原有的拘留决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此前提下不能再继续执行,那么公安机关便须立刻解除对该名被拘留者的拘留措施,同时向后者发放明确的
释放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