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对其所负责审查批准的
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过程中,具体的审判权限理应交由该检察院的主管负责人,即具有相应检察长行使。然而,对于那些涉及重大社会影响和复杂情节的特殊案件,则需经过检察委员会的严密审慎讨论和谨慎决策之后方可作出最后裁决。这就意味着,假如有某个案件在经过初步审查以后被认可并确定为重大案情的话,即便在我国现行政策下,
治安拘留期限最多仅可维持到15天,但为了确保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规范、严谨以及符合相关法律程序,人民检察院仍然有权向上级提出
批捕申请。如此一来,经由检察委员会的详细讨论,便可针对具体情况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合理决策。因此,在涉及重大案件的情况之下,治安拘留15天之后再向上一级部门提出批捕申请并非没有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