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
拘留措施时,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将
被拘留者的
家属通知到位,但如遇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罪行等情形而告知则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此时方可暂时免除通知义务。因此,当被拘留者涉及到上述范畴并通知可能干扰侦查工作时,公安机关有权暂缓向其家属发出通知;然而,在其余情况之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即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完成对家属的通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