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一百三十三条相关规定,若行为主体有鉴于违反了关于道路交通及运输事务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由此引发
重大事故,致使他人不幸身亡时,则该行为主体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
肇事罪。关于其是否必然构成这一
犯罪事实,则需视乎该个案的具体状况进行深入剖析与判断。在此种情形下,若事故确因驾驶员方面的过失因素所导致,诸如酒驾、
超速行驶、
疲劳驾驶等不当行为,那么驾驶员便有可能面临
刑事追责。倘若驾驶员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避责任,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表现,那么其将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
刑罚制裁。然而,若事故系由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
不可抗力事件,亦或是其他非驾驶员过失因素所引发,那么驾驶员或许并不构成
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