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应对
被拘留者实施
拘留举措的公安机关,应于执行之日起至次日
满二十四小时内着手对其进行审讯。若于审讯过程中审慎审查并确认拘留对象无不宜继续拘留的情况出现,有责任立即履行释放其之义务,同时应依法向其发放
释放证明文件。所以,当公安机关在对某人采取
刑事拘留待查期间,经过详尽追踪调查后仍然未能发现有关该人
涉嫌犯罪之
证据或事实,按照此项法律条款要求,其应对已拘留人员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