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详细阐释,若涉及到一名年仅15周岁的少年在实施
盗窃行径之后,为反抗警方
逮捕不惜以
暴力或威胁手段进行对抗,则此时他所涉及的行为恐怕会被定义为
抢劫罪范畴之内。然而,考虑到这位少年尚不足18周岁,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于
刑事责任年龄的明确规定,未达到法定14周岁的青少年无需承担
刑事处罚,反之,已满14周岁但尚未达到16周岁的
未成年人,仅需对八类特定严重
刑事犯罪行为负责,但在这其中并不包括盗窃这种
犯罪类型在内。因此,假如这位儿童尚未达到法定14周岁,那么他便不可能构成抢劫罪;倘若已经过了14周岁但没到达16周岁,那么他有可能必须对盗窃罪负起
刑事法律责任,但对于是否应追究其抢劫罪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至于这个孩子是否已经超过16周岁的问题,一旦他符合该条件,便有可能被判定具有犯抢劫罪的可能性,当然这同样需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各种细节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