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存在的情形,涉及到
信用卡诈骗罪的
立案领域主要包括:使用假冒的
信用卡、使用虚假
身份证件领取的信用卡、利用失效或者被取消的信用卡以及冒用其他人员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并且,这些诈骗行为的
涉案金额达到了特定的较大标准。关于确切的
立案标准规定,可能因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地方性
法规而有所调整,然而依照刑法的有关条款,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推断:立案范围涵盖了以上列举的各种情况及其对应的
诈骗金额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