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
醉驾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被视为属于
危险驾驶罪的
类别之中。若在某个特定社区内出现了某人醉酒状态下驾车出行的情况,并且其所行径满足了上述法律条款中所描绘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条件,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具体的
刑事责任可能涉及到
拘役以及
罚金等
刑罚措施。倘若
醉酒驾车的行为还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的
犯罪法规,则应按照
处罚较为严重的那一项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