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明文规定,
犯罪嫌疑人如对地方法院所作出的第
一审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此时应凭借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于涉及网络
帮信罪的被告人们来说,若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同样享有上诉的合法权益。上诉乃为被告人人身自由及权利的重要体现,除非存在特殊法律条款剥夺其上诉权,否则均应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在网络帮信罪案件中,被告人为期三年六个月的
刑罚,原则上是允许其提出上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