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审批并借款并不必然构成在我国
刑法中被认定为
违法的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订的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
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次,其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无论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借贷给他人;再次,所挪用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
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归还;最后,如果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且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了非法活动,也同样会被视为挪用资金罪。因此,自我审批并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如果自我审批并借款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提到的挪用资金罪的四大
构成要件,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挪用资金罪。反之,如果自我审批并借款的行为与这些构成要件存在任何不符之处,或者无法满足挪用资金罪的所有构成要件,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因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依据具体事实予以综合考虑,而非简单地以行为本身的性质作为唯一标准。若自我审批并借款的行为确实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该罪行;反之,若不符合,则不能被判定为该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