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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批自借算不算挪用资金罪

自我审批并借款并不必然构成在我国刑法中被认定为违法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订的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次,其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无论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借贷给他人;再次,所挪用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归还;最后,如果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且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了非法活动,也同样会被视为挪用资金罪。因此,自我审批并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如果自我审批并借款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提到的挪用资金罪的四大构成要件,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挪用资金罪。反之,如果自我审批并借款的行为与这些构成要件存在任何不符之处,或者无法满足挪用资金罪的所有构成要件,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因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依据具体事实予以综合考虑,而非简单地以行为本身的性质作为唯一标准。若自我审批并借款的行为确实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该罪行;反之,若不符合,则不能被判定为该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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