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倘若我国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已被实施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时限届满之日,他们应将其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的强制手段,或是依法进行相应的强制措施变更。此举表明,一旦取保候审的法定时限到期,公安部门必须立即解除其取保候审的相关限制,除非另有法律条款或调查取证需求,需要继续执行此类强制措施。然而,尽管该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指出解除取保候审过程的具体流程及所需时间,但通常而言,公安部门在接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
辩护人请求解除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该尽快对此进行审核并做出决策。然而,由于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的收集与审判这诸多变数,具体的审核与决策过程往往时间难以确定。因此,总结起来看,根据现行法律,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周期应该是如何的快速高效,但实际所需的时间,因案件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