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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多久录口供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在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之后,对其展开讯问工作的时间必须控制在传唤拘传阶段,这一时段的总时长不得超出十二个小时;若案件情况特殊且严重,需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则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供记录的时间也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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