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证期间之内,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
连带责任担保人提出了承
担保证义务的请求,那么这位
担保人是无法拒绝这一请求的,必须全额偿还所负担的全部
债务。
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角色和地位与
债务人间更为相似,原因就在于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到期或出现相关
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之时,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主张债务的履行或期望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无需再向债务方先行主张的环节。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