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
领养关系之后,受领养的子女将不再有对领养父母的
赡养照料责任。
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只要通过正式的领养程序,那么领养关系一旦解除,领养人和被领养人之间,乃至所有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亲缘关系,其权力和义务均应即刻消除。
然而,如果是由领养父母
抚养长大并已经成年的子女,对于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在经济方面有所欠缺的领养父母来说,他们必须承担起给付养父母生活费用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
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
收养期间支出的
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