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顾名思义,即是指
行为人为满足自身的私欲而
非法占有原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者被人遗弃、掩埋的物品,并且这种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已经达到了法定的“较大”评判标准,同时,行为人对于返还或者上缴这些
不当得利的要求置若罔闻,坚决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行进行判定的关键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在主观意识上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其次,行为人在客观事实上必须实际实施了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再次,行为人所侵占的对象必须是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例如代为保管的物品、被人遗忘的物品或者是被人掩埋的物品等;第四,行为人所侵占的财物价值必须达到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中所规定的“较大”标准;
最后,行为人必须对返还或者上缴这些不当得利的要求持抗拒态度,坚决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