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若
强迫交易罪犯罪嫌疑人满足取保候审之法定条件,如经审查确认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或是身患重症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决定是否予以取保候审之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可依法作出相应决策。然而,最终是否得以批准执行仍需结合个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