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批准权限为具有相关
管辖权限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这三者根据案情需要,可依法对涉嫌
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性司法锁链。该项措施的实施主要是为了避免强制监禁的必要性,或是出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其他一些特殊因素的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